| 关于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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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7 11:38 文章来源:琅琊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完整十分重要。当前,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不加以综合治理,不仅阻碍人口自身协调发展,而且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利于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完善全区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区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搞准出生、人口信息对控制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提高人口发展质量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强化协调,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探索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出生实名登记
区各助产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实施,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交流。
1.规范入院登记。孕妇入院后,区各助产机构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要在24小时内向其所在地街道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同时配合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入院核查,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向市妇幼保健所报告,同时要求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出生证明,并登记备案。
2.规范出生登记。区各助产机构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
3.维护孕妇权益。区各助产服务机构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泄露孕产妇信息。
三、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区各助产机构在孕妇产后,应提示其在42天后由孕妇的配偶携带围产期保健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户口薄(出生婴儿要取好名子)、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妇幼保健所建立健康档案,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四、认真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要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入户登记时,应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生殖保健服务证》,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市妇幼保健所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月新生儿入户和14周岁以下儿童迁户信息。
五、坚持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制度。每月5日前,区各助产机构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区卫生部门要及时与市妇幼保健所联系,了解掌握辖区出生数据信息。
区各助产机构要定期与区、街道计生部门之间交换信息。每月10日前,区各助产机构应向区计生部门提供上月出生登记信息(附件1),区计生部门向助产机构提供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信息(附件2)。
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街道计生办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属辖区外对象的信息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反馈。
2.建立信息会商制度。区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每季度就出生人口信息进行一次会商,保证信息共享。
3.强化信息督查。区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